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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中“信任”的伦理价值与意义(8)
同时,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于教师的特殊道德要求也构成了基础教育中建构信任的另一个重要思想资源。在中国传统中,教师不仅仅是一个职业,而且也往往是道德的典范。在儒家传统中,教师不仅需要在伦理关系中处于被信任的状态,而且,也要求教师在道德层次上必须达到并始终保持值得信任的水平。对应于我们所面对的基础教育,其中信任的建构也需要以这样一种伦理关系的确立为依据。
因为在基础教育中,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导者,而且也必须与未成年人进行情感上的交流。尽管这种交流不再具有传统社会中那种带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从情感的角度确实存在一种长辈与晚辈之间必然的伦理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教师的道德水准就不应该仅仅处于底线道德的水平,而应该本身就具有值得信任的高尚性。在这一基础上,教师的信任权威才有可能得以建立,而这种权威则会成为基础教育中信任得以实现的保证。这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的“尊师”传统在基础教育中建构信任的一个优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道德权威所形成的信任非常依赖于教师的道德自律,即教师不仅要成为值得信任的道德榜样,也要成为能够积极付出信任的道德践履者。因此,虽然表面上看,这个层次上的信任是有未成年人指向成年教师的,但其前提依然是成人世界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任。
其次,从系统信任的角度重构基础教育的信任。
从宏观上而言,现代社会中更为积极地要求着一种系统信任。“这里所说的系统,是指能够保障人们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系统、制度系统和规则系统,这里所说的信任,也是这些系统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和相信”。[2](P54)系统信任是现代理性主义影响下的一种信任模式,在理性主义中,认为个人的道德情感具有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建构各种外在的制度,并以此来约束人的行为,从而使人们的信任更多地投向于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的制度系统。也就是说,“系统信任实际上是对社会秩序的信任。”[2](P54)
由是观之,基础教育中的系统信任,则在于通过系统性的社会秩序来保障基础教育中信任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原则来贯彻。具体而言,首先应该从制度上倾向于更多地使未成年人获得信任。这也就是说,在制度和体制中,未成年人的自我的发展倾向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其人性的多元化发展被更多地予以肯定,从而保证其个性能够得以张扬而不是被压抑。这也要求在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恢复未成年人作为基础教育“主体”的地位,改变师生之间主客二分的传统结构,以确保未成年人的主动性能够在基础教育过程中得到最有效的发挥。其次,在基础教育的实施过程中,重视未成年人的监督力量,使其自我的声音能够得以释放,并注重其自身独特的价值观。在制度建构中,要加强引导性的力量而不是压迫性的力量,以未成年人自我的成长为基础。第三,改变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考试制度本身有其合理性,也不宜完全取消,关键在于其形式是否多元化,是否能尽可能关照到未成年人作为“未完成的人”的多方面发展的要求。考试在未来的发展模式中,应该能让大多数未成年人以积极的心态进入考试之中,并且在多种形式的考试中找到能够实现自身价值的形式。这样,考试才能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而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总体而言,以系统信任的角度去重构基础教育的信任,其一方面要在制度层面保障未成年人作为基础教育中的主体,让成人世界以信任的态度去面对未成年人的世界,实现其属于人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则是要使得基础教育作为一种制度而得到未成年人,乃至社会的整体信任。从而能使信任作为普遍化的理念深入人心。简言之,就是既要按照信任的原则来建构整个基础教育的体系,同时,也要在这一体系中贯彻,并保障信任能够成为其中每一个人的道德原则。并且,以此为基础,确立基础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乃至社会建构中的作用。
文章来源:《基础教育论坛》 网址: http://www.jcjylt.cn/qikandaodu/2021/0128/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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